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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. 最新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已將身心障礙類別中的「嚴重情緒障礙」更名為? A)情緒適應障礙 B)適應行為異常 C)情緒行為障礙 D)情緒發展障礙

 

第三條 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,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,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,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;其分類如下:

一、智能障礙。

二、視覺障礙。

三、聽覺障礙。

四、語言障礙。

五、肢體障礙。

六、身體病弱。

七、情緒行為障礙。

八、學習障礙。

九、多重障礙。

十、自閉症。

十一、發展遲緩。

十二、其他障礙。

第三條 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,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,需特殊教育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。

本法所稱身心障礙,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:

一、智能障礙。

二、視覺障礙。

三、聽覺障礙。

四、語言障礙。

五、肢體障礙。

六、身體病弱。

七、嚴重情緒障礙

八、學習障礙。

九、多重障礙。

十、自閉症。

十一、發展遲緩。

十二、其他顯著障礙。

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

 

 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,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.;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。

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,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。

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,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;其補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後定之

第三十條 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,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;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。

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,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。

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,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。

 

  特殊教育之實施,分下列階段

一、學前教育階段:在醫院、家庭、幼稚園、托兒所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。

二、國民教育階段:在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。

三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:在高級中等學校、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。

四、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: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。

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,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。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,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。

第七條  特殊教育之實施,分下列階段

一、學前教育階段,在醫院、家庭、幼稚園、托兒所、特殊幼稚園 ()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。

二、國民教育階段,在醫院、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特殊教育學校 ()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。

三、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,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、特殊教育學校 () 、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。

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,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,應保持彈性。

 

29. 有關注意力缺陷過動症(ADHD)的敘述,以下何者為非? A)症狀必須持續6個月以上 B)症狀必須出現在2個或2個以上的情境 C)原發性症狀比次發性症狀更難處遇 D)可採用藥物治療、行為管理和心理治療等多元處遇方式

 

它可怕的不在於它的原發性癥狀(分心、衝動、靜不下來)、卻是次發性的也就是連鎖效應。(沮喪、無聊、挫折、討厭學習新事物、同儕關係不良。)所引起的對立反抗症、偷竊行為、長期挫折造成的暴力傾向!

 

ADHD症狀可分為三大類:注意力不集中、過動、衝動或兩者皆有。若兒童和青少年表現出下列症狀,即可能患有ADHD:明顯的過動、衝動或注意力不集中症狀,症狀持續至少6個月。並且於7歲前觀察到症狀:注意力不集中症狀、難以注意細節或指示、難以保持注意力、無法專心傾聽、避免從事需要專心的工作、過動或衝動症狀、組織性思考有困難、老是弄丟必需物品、容易分心、無法坐定、總是動來動去、好像裝上馬達一般靜不下來、多話、打斷對話或插嘴、無法耐心等待… 等,家長應觀察兒童日常生活狀況,再請教專業醫師方能診斷是否為ADHD

 

過動-衝動:出現下列過動-衝動的症狀至少六項,且持續六個月以 上,此問題造成個體的不適應,且和他(她)的成熟度不一致:

 

■過動

1.經常手或腳動個不停,或在椅子上坐不住(身體蠕動不停)。

2.在教室或其他需要坐在椅子上的情境,會離開座位。

3.經常表現出當時情境所不允許的到處亂跑或亂爬。

4.經常無法安靜的參與一項遊戲或休閒活動。

5.經常說話很多。

6.經常表現出向被一部機器驅動著,無法靜下來。

 

■衝動

1.經常在問題還未被說完,就把答案衝口而出。

2.經常無法排隊等候,或在一項活動、遊戲時,和別人輪流等自己的機 會。

3.經常幹擾或打斷別人。

4.睡覺時動來動去。

5.在七歲之前開始出現症狀。

6.症狀必須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境(在學校、工作或家庭)。

7.症狀會造成臨床上顯著的痛苦,這些問題會妨害個人在社會、學業、或職 業上的功能。

8.排除普遍性發展障礙、精神分裂、或其他精神疾病、情緒性疾病、焦慮性 疾、分離性疾病、或人格疾病。

根據上述DSM-Ⅳ草案的診斷標準,並綜合Graham1991)等學者的研究,以及筆者在學校中的觀察,一般而言,ADHD兒童具有下列行為特徵:

 

一、過動

活動量特別大、坐立不安、敲指頭、晃腳、且是不分場合和地點。在班級上可能是煩躁不安的、愛插嘴的、不斷地站起來在教室內走動,有時甚至無緣無故捉弄鄰座同學、亂拿別人東西等。

 

二、分心和注意力不足

對外界的刺激保持開放,因此常常容易被刺激物分心,精神無法集中。在班級上課時,常做白日夢、不 能注意 老師教學內容,而在團體活動或遊戲時,這種特徵表現最為明顯,甚至連遊戲都無法玩完!

 

三、需求注意的行為

ADHD兒童在希望得到他人關注的程度上,可說是永不滿足。在班級中,常常發出聲音或不停地活動,有時則不斷地重覆惹人厭煩和被禁止的行為,扮小丑、捉弄人,企圖引起老師的注意,希望自己是被關心的焦點。

 

四、衝動

想什麼就做什麼,從不三思而後行,且不計後果。只要人事物不和心意,馬上就會表現搗亂的行為。在教室中,如摔東西、打人、發脾氣、甚至賴在地上不起來。遊戲時,常常不能遵守規則,不願排隊等待,插隊破壞秩序。另外,情緒起伏很大,很容易就玩瘋了或激動起來。

 

五、學習障礙

由於ADHD兒童在注意力和專心的程度都不如一般正常的兒童,加上可能因腦功能受損,更影響正常的學習。國外學者的長期追蹤研究也發現相同的問題(Weis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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